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502刑初50号。法院认定肖永炼破坏选举,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张玉川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502刑初50号
-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泸江检公刑诉(2017)39号
- 辩护人:张玉川律师(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永炼主持某村选区投票,冯国清计票时发现王建富赞成票较少,二人合谋将王建富赞成票虚增200余票并当场宣布当选。其后王建富取出并烧毁280张真实选票,自己填写280张赞成票放入票箱替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被告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定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对肖永炼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永炼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国清、王建富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只是改了票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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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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