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真实判例

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属于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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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判例:竞选县人大代表时送红包并给付50万元让对手退出,缓刑

浙江浦江(2013)金浦刑初字第880号:陈某甲、陈某乙以红包贿赂拉票并给付50万元让对手退出,分别判处缓刑。扣押现金607000元没收。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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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判例:竞选市人大代表时给付30万元让对手退出并找人拉票,缓刑

浙江义乌(2017)浙0782刑初586号:李红雨给付金祚兴30万元让其放弃竞选,何维跃帮助拉票,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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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判例:主持镇人大代表选举时虚增200余票并烧毁真实选票替换,缓刑

四川泸州(2017)川0502刑初50号:肖永炼、冯国清将候选人赞成票虚增200余票,王建富烧毁并替换280张选票,分别判处缓刑。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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