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破坏选举?

大白话:选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时,你给村干部塞红包拉票、花钱让对手退出、或者主持计票的人改票数、烧真票填假票,情节严重就可能构罪。你给村支书、村主任送两三千元红包再加一两万元,让他们把票投给你;或者付给对手三十万元让他放弃竞选;或者计票时给自己人虚增二百余票,再烧掉两百八十张真实选票换成赞成票,就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它和行贿罪容易混:行贿盯的是给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本罪盯的是用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破坏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它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也不是一回事:那边盯的是合法集会秩序;本罪专门评价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常见高风险场景:给村干部送红包香烟拉县代表选票、花钱买对手退出、主持计票时改票数再换票。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浙江、四川公开判决。文书查在其他省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缓刑、免刑全文。说是已经自首、已经退钱、只是帮忙游说,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情节未达严重、应认定为其他罪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坦白、退缴,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浙江缓刑、浙江缓刑、四川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竞选县人大代表时送红包并给付50万元让对手退出,缓刑

案号:(2013)金浦刑初字第880号 |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浦检刑诉(2013)8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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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862号起诉书指控陈某甲、陈某乙犯破坏选举罪。公开文书记载:陈某乙为拉取县人大代表选票,向选区多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赠送装有现金2000元或3000元的礼品袋并宴请,后又送给两名村干部人民币20000元、7000元。陈某甲宴请村干部并送香烟,后又送给多人每人人民币10000元。候选人确定后,陈某乙将50万元付给陈某甲作为其退出竞争的补偿;陈某甲收款后又向镇领导举报。陈某甲其后投案。二被告人开庭无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被告人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构成破坏选举罪,陈某甲系自首,陈某乙系坦白,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现金人民币607000元等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没收扣押在案的香烟、酒及现金人民币607000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事后又去举报,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竞选市人大代表时给付30万元让对手退出并找人拉票,缓刑

案号:(2017)浙0782刑初586号 |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义检刑诉[2017]521号 | 辩护人:赵巧娟律师(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楼青松、徐至成律师(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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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犯破坏选举罪。公开文书记载:李红雨、金祚兴同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都找到时任村主任的何维跃拉选票。经协商,李红雨支付金祚兴人民币30万元作为放弃竞选的补偿,钱款经何维跃家中转交。选举期间何维跃向本村村民游说为李红雨拉票。李红雨其后当选。金祚兴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辩护人赵巧娟、楼青松、徐至成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赵巧娟提出金祚兴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并主张自首;辩护人楼青松提出何维跃系从犯。法院均未采纳,认定三人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钱、只是帮忙游说,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主持镇人大代表选举时虚增200余票并烧毁真实选票替换,缓刑

案号:(2017)川0502刑初50号 |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
起诉书:泸江检公刑诉(2017)39号 | 辩护人:张玉川律师(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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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肖永炼、冯国清、王建富犯破坏选举罪。公开文书记载:肖永炼担任某村选区主持人,冯国清担任计票员,王建富是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投票当日可投票数最高916张。计票中冯国清发现王建富赞成票较少,告知肖永炼后二人合谋将王建富赞成票虚增200余票,并减少另一候选人票数后当场宣布当选。其后三人商定用剩余空白选票替换票箱中的真实选票。王建富取出并烧毁280张赞成另一候选人的选票,自己填写280张赞成自己的选票放入票箱。王建富据此当选。三被告人开庭无异议。辩护人张玉川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三被告人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张玉川到庭。法院认定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对肖永炼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永炼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国清、王建富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只是改了票数,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以贿赂、伪造选票、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应予追诉。本页浦江例涉及50万元退出补偿及扣押现金607000元,义乌例涉及30万元,泸州例虚增200余票并烧毁替换280张选票。自首、坦白、退缴,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送红包拉票就一定不构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选举的正常秩序。
  • 客观: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行贿罪:行贿评价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本罪评价的是破坏选举本身,对象是选举秩序和选举权。

本罪 vs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后者盯的是合法集会秩序;本罪专门评价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
  • 没有使用法定破坏手段,或者情节未达严重;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作用较小、已退缴、已自首,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坦白、退缴、初犯、认罪。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破坏选举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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