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82刑初586号。法院认定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破坏选举,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赵巧娟、楼青松、徐至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782刑初586号
  •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义检刑诉[2017]521号
  • 辩护人:赵巧娟律师(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楼青松、徐至成律师(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红雨、金祚兴同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经村主任何维跃协调,李红雨支付金祚兴人民币30万元作为放弃竞选的补偿。何维跃向本村村民游说为李红雨拉票。金祚兴案发后退出该3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自首、从犯等意见,法院未全部采纳。认定三人均构成破坏选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红雨、金祚兴、何维跃犯破坏选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钱、只是帮忙游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花钱让对手退出再找村主任拉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破坏选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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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罪名对照见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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