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106刑初590号。法院认定黄某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李术礼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鄂0106刑初590号
  • 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昌检公诉刑诉(2016)5号
  • 辩护人:李术礼律师(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某任东方天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为募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2007年1月至11月,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湖北大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中介,对外虚假宣传公司即将上市,以每股2元至4元向社会公众郭某、从某某等30余人转让股票127.2万余股,共计人民币390万余元,黄某某按每股0.6元非法获利230万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黄某某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称初犯。李术礼提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未个人挥霍,请求从轻并宣告缓刑。法院认定单位和黄某某均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缓刑意见未予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湖北东方天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为了生产经营、已经认罪、请求缓刑,本例仍定罪;黄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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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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