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真实判例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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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判例: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权二百余万股,有期徒刑缓刑
上海静安(2015)闸刑初字第666号:张某转让致某信息股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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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判例:宣传公司即将上市后向社会公众转让一百二十余万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北武昌(2016)鄂0106刑初590号:黄某某转让东方天琪股票127.2万余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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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判例:以新三板挂牌为名向社会公众推销外地公司股票,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陕西雁塔(2018)陕0113刑初277号:李军推销卓轮林业股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