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113刑初277号。法院认定李军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辩护人蔡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陕0113刑初277号
  •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雁检诉刑诉[2018]211号
  • 辩护人:蔡毅律师(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李军经刘向东介绍与四川巴中卓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议增资并对外销售股票,公司按百分之五十五向李军支付佣金。李军未经批准,从2016年12月起在西安招募孙文文等一百余人,以在新三板挂牌为名,通过QQ、微信、电话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推销卓轮林业公司股票,每股3元。审计认定共有65人转入金额19770000元,其中27人报案金额1200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各被告人均到庭。法院认定李军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军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帮外地公司卖增资份额、以新三板挂牌为名,本例仍定罪;李军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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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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