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闸刑初字第666号。法院认定张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冯大志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闸刑初字第666号
  •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66号
  • 辩护人:冯大志律师(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3年至2005年间,张某未经证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上海晨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东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自己持有的挂靠在股东王某某名下的上海致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计41.14万股,获得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8万余元。同期又接受王某某、樊某某等人委托,代为转让致某信息公司股权近200万股,获得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十万元。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出人民币11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其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因如实供述、退出本人股权全部转让款及部分好处费,从轻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相关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只是代股东转让、已经退出115万元,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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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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