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真实判例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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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例:合作社挂「农民资金互助部」办存贷款三百余万,缓刑

山东商河(2015)商刑初字第168号:马某某在合作社挂资金互助部标牌办理存款310.92万元、贷款8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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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例:伪造金融许可证开假「塔山村镇银行」吸储,实刑二年六个月

江苏徐州贾汪(2016)苏0305刑初236号:高某伪造证照设立贾汪区塔山村镇银行,吸收存款67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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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例:预核准「钱塘银行」后挂筹备牌谈股东,缓刑

浙江杭州下城(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42号:姜某未经银监会批准挂浙江钱塘银行筹备牌并参与股东谈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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