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2刑初107号。法院认定李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辩护人陈会欣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京02刑初107号
-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二分检刑诉〔2018〕126号
- 辩护人:陈会欣律师(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迪在资产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因职务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使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卖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18.183322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会欣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投案、已经追缴违法所得,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保险资管投资经理抢先交易,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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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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