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真实判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例:社保组合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获利207.7085万元,缓刑
广东深圳(2016)粤03刑初365号:李某林担任社保组合基金经理期间趋同交易,违法所得207.708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例:券商投资总监趋同交易10.26亿余元,缓刑
上海一中院(2021)沪01刑初8号:余明元担任证券公司投资总监期间趋同交易10.26亿余元,获利156.3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例:保险资管投资经理趋同交易18.18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缓刑
北京二中院(2018)京02刑初107号:李迪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245只股票,成交18.183322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