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刑初365号。法院认定李某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03刑初365号
  •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检刑诉[2016]3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林担任社保基金某组合基金经理期间,相关账户组多只股票与该组合存在交易趋同。其主动投案。法院认定违法所得人民币207.708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207.7085万元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7.70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投案、账户是亲友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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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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