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大白话:基金经理、券商投资总监知道自己管理的组合要买哪只股票,先用亲友账户跟着买,就可能构罪。你当社保组合基金经理,用亲友账户与组合趋同交易,或者当投资总监先于公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就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它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容易混:内幕交易盯的是内幕信息;本罪盯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俗称“老鼠仓”。
常见高风险场景:基金经理用亲友账户趋同交易、券商投资总监先于公司账户买卖、保险资管投资经理用控制账户抢先交易。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已经退赃、已经投案、账户不是自己的,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没有趋同交易、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退赃、坦白,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广东缓刑、上海缓刑、北京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社保组合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获利207.7085万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林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林担任社保基金某组合基金经理期间,相关账户组多只股票与该组合存在交易趋同。其主动投案。法院认定违法所得人民币207.7085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207.7085万元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7.70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投案、账户是亲友的,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券商投资总监趋同交易10.26亿余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余明元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开文书记载:余明元担任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指令他人操作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公司账户买卖62只相同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0.26亿余元,非法获利156.34万余元。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400万元。辩护人刘玉娇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玉娇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严重,有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明元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已经预缴罚金,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保险资管投资经理趋同交易18.18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李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开文书记载:李迪在资产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因职务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使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卖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18.183322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辩护人陈会欣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陈会欣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投案、已经追缴违法所得,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应予追诉。本页广东例违法所得207.7085万元,上海例成交10.26亿余元获利156.34万余元,北京例成交18.183322亿元获利2061.76804万元。
退赃、坦白,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已经退钱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四年、缓刑五年、缓刑五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客观: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情节严重。
- 主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针对内幕信息;本罪针对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本罪 vs 洗钱罪:洗钱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本罪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抢先交易。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
- 没有趋同交易或者趋同不具有关联性;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退赃、已投案,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自首、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真实判例。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