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902刑初73号。法院认定杨文冰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辩护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浙0902刑初73号
-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舟定检新刑诉[2019]13号
- 辩护人:刘彬律师(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1月,杨文冰向吕某表示能提供2000万元国债帮助解决融资困难并索取好处费。同年12月初,杨文冰在并未实际支付该2000万元的情况下,联系卓某伪造四张户名为「杨文冰」的中国工商银行郸城支行面额500万元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吕某拿到后到宁波民生银行出示,欲请求银行撤回执行申请,银行告知凭证系伪造。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鉴定确认四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杨文冰辩称从未向吕某提出有2000万国债,没有让人去开凭证,只是介绍吕某和卓某认识。辩护人刘彬提出不能证明杨文冰表示能提供2000万国债,让卓某伪造的证据不足,杨文冰没有参与伪造。法院认定杨文冰全程联系开票、知悉未付款不可能取得大额国债凭证,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属共同犯罪,不采纳无罪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文冰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涉案的四张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介绍认识、自己没动手开票、银行没认这批凭证,本例仍定罪;杨文冰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自己没动手印,但联系别人开假国债凭证,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介绍、自己没动手印、假票是买来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判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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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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