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真实判例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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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例:在泰安办理两张假国债票面合计7500万元,有期徒刑六年
山东微山(2016)鲁0826刑初243号:刘太勇就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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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例:联系他人伪造四张各500万元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浙江舟山定海(2019)浙0902刑初73号:杨文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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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例:收35万元把2800万元假国债凭证交给对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河北石家庄桥西(2015)西刑初字第00166号: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