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00166号。法院认定陈某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辩护人郝广秀,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00166号
-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石西检公刑诉(2015)105号
- 辩护人:郝广秀律师(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5月,李某经张某介绍得知陈某能办理可用于抵押的国债收款凭证,约定酬金60万元。同年5月27日李某向陈某农业银行账户打款35万元作为前期酬劳。6月6日,陈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将一张加盖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华安支行国债券凭证专用章、户名李某、期限5年、金额28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给李某。双方因能否抵押发生争执后报警。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华安支行鉴定该凭证系伪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某承认事实,但认为应定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辩护人郝广秀提出陈某未实施伪造,应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如实供述、无前科。法院认定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是有价票证;即使是从他人处购买,记载内容由其指使、授意形成,仍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共犯,不采纳改罪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3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假票是买来的、应定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按本罪定罪;陈某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收了钱把假国债凭证交给别人去抵押,可能构成本罪,不等于改成倒卖有价票证。
- 说是只介绍、自己没动手印、假票是买来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判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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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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