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826刑初243号。法院认定刘太勇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辩护人李强,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826刑初243号
- 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微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
- 辩护人:李强律师(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9月,刘太勇通过他人在山东泰安办理假国债一张,票面金额2600万元。2014年1月,刘太勇以该假国债作担保,宜兴市徐舍镇李某花费40万元通过他人在泰安办理假国债一张,票面金额4900万元。后李某等人持两张国债到银行质押贷款时被告知是假票,贷款未果。另查明刘太勇帮助他人用假承兑汇票在昭阳信用社质押贷款48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刘太勇辩称不认识马苏冬,当时不知道汇票是假票;2600万元国债是王丽蓉办理的,4900万元国债与自己无关。辩护人李强提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参与办理4900万元国债;办理2600万元国债仅起介绍作用,是从犯。法院认定帮助他人骗取贷款,并参与伪造国债,数额巨大,构成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累犯从重,骗取贷款中系从犯减轻,归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国债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太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只介绍、贷款没贷成、自己没印假票,本例仍按本罪定罪;刘太勇就本罪处有期徒刑六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花钱找人办假国债,即使贷款没贷成,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介绍、自己没动手印、假票是买来的,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判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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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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