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朝刑初字第385号。法院认定陈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王禹祁、夏嘉蔓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朝刑初字第385号
-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吉林)
- 起诉书:长朝检刑诉(2015)294号
- 辩护人:王禹祁、夏嘉蔓律师(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12月,陈某明知持有的署名河南省建行淮阳支行国债凭证(面值人民币1000万元)系他人伪造,仍与他人签订贷款成功后各得总额50%的分款协议,先后到辽源、白山意图质押骗贷,被银行查验识破。2015年1月14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建设银行亚细亚支行再次使用时被当场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某称凭证来自合伙做买卖的朋友,相信是真的,没有诈骗故意。王禹祁、夏嘉蔓提出过错较轻、未遂、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前科、主动接受罚金,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明知是伪造的国库券而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系未遂从轻,采纳辩护人从轻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说明
说是朋友给的、以为是真的、银行没贷出钱,本例仍定罪;陈某处有期徒刑二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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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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