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24号。法院认定盛呈喜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24号
- 法院: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海检刑诉(2014)1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4月初,盛呈喜将署名盛呈喜、票号皖00765177、面额4800万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给刘某某,以提取好处费为由让其到呼伦贝尔市银行抵押兑现。2013年4月10日刘某某在海拉尔区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时被识破。公开文书记载盛呈喜在侦查阶段供述知道凭证是假的。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盛呈喜辩称凭证是河北邢台银行史主任所开,拘留后才知道是假的。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明知是伪造的有价证券而诈骗,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上述辩解不予支持;因未遂从轻或减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盛呈喜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别人开的、拘留后才知道是假的、银行没贷出钱,本例仍定罪;盛呈喜处有期徒刑五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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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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