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黔盘刑初字第406号。法院认定秦焜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辩护人王孝益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黔盘刑初字第406号
-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贵州)
- 起诉书:盘检诉刑诉(2014)295号
- 辩护人:王孝益律师(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秦焜与孙某某商定用国债凭证质押贷款,孙某某支付定金60000元。2013年12月25日,秦焜将账号1715022902108560856、票面金额4700万元的伪造国债凭证从贵阳托运到盘县。次日孙某某等人到中国工商银行盘江支行质押贷款,被验票识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秦焜提出没有伪造有价证券,不构成本罪。王孝益提出属于一般诈骗,应定诈骗罪。法院认定使用伪造国债凭证诈骗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系未遂减轻,对上述辩解未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秦焜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说明
说是没有伪造、只是一般诈骗、银行没贷出钱,本例仍定罪;秦焜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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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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