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103刑初358号。法院认定郑仕勇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湘1103刑初358号
  • 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永冷检刑诉[2017]37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他人接手经营某足浴城后,另有人安排郑仕勇在该足浴城联系嫖客、组织卖淫并管理卖淫人员日常生活和发放工资。郑仕勇归案后举报他人组织卖淫,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立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郑仕勇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仕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说明

说是受他人安排、已经举报立功,本例仍定组织卖淫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足浴城组织卖淫,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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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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