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组织卖淫?
大白话:自己当老板,招人、管人、安排场所让别人卖淫并从中分成,就可能构罪。你开洗浴中心招募、容留卖淫人员,或者提供场所并约定五五分成,就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它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容易混:协助盯的是帮忙管店、接客、收银的人;本罪盯的是组织、策划、指挥的人。它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也不是一回事:容留介绍可以是单次提供场所或牵线;本罪看的是有组织地控制卖淫活动。
常见高风险场景:洗浴中心老板招募容留卖淫、休闲场所提供场地并五五分成、足浴城安排人员联系嫖客并管理卖淫人员。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只是提供场所、应当定容留、已经退赃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组织、策划、指挥,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或者容留介绍卖淫、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立功、退赃,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安徽缓刑、湖南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洗浴中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十万余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一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冯某犯组织卖淫罪。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8月上旬至12月,冯某纠集他人在市中区某洗浴中心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冯某系该洗浴中心老板。案发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辩护人路绪成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冯某本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容留卖淫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冯某实施了招募、容留卖淫等组织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有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说明
说是应当定容留、已经退赃自首,本例仍定组织卖淫罪。
案例二:提供场所并五五分成组织卖淫,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公开文书记载:黄某与他人约定由其提供某休闲场所作为卖淫场所,对方负责招募和管理,所得五五分成。此后以统一着装、编号、住宿和请销假等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多人多次卖淫。2014年1月7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辩护人田家森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系自首,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系主犯,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提供场所、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组织卖淫罪。
案例三:在足浴城联系嫖客并管理卖淫人员,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郑仕勇犯组织卖淫罪。公开文书记载:他人接手经营某足浴城后,另有人安排郑仕勇在该足浴城联系嫖客、组织卖淫并管理卖淫人员日常生活和发放工资。郑仕勇归案后举报他人组织卖淫,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立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郑仕勇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郑仕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说明
说是受他人安排、已经举报立功,本例仍定组织卖淫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并退缴90000元,安徽例提供场所并五五分成,湖南例在足浴城组织卖淫。
自首、立功、退赃,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提供场所就一定定容留、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可以减轻。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五年、缓刑五年、缓刑五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 客观: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针对招募、运送、管店、收银等帮助行为;本罪针对组织、策划、指挥。
本罪 vs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可以是单次提供场所或牵线;本罪要求对卖淫活动实施组织控制。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组织、策划、指挥;
- 应认定为容留介绍或者协助组织;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退赃、已自首,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立功、退赃、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组织卖淫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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